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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2    作者:     点击:

为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认为学校处分有违规或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收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至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与不可抗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三条 申诉要以书面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

1、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二级学院、年级、专业、学号、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给予申诉人处分的单位。

3、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

4、申诉处分的时间。

5、与申诉相关的有效证据。

6、三人以上共同申请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提交代表委托书。

7、申诉人必须在申诉书上签名。

第四条   申诉人除提供申诉书外,还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 申诉人与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七条 申诉人不符合第一条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人员。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一定的程序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收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 评 议

第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时间后,应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定决定书。在评议决定做出之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学院肄业。

第十一条 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二条 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评议决定书应写清楚以下事项:

1、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教学院部、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2、原处分单位。

3、主文、事实及其理由。

4、评议决定书。

5、时间。

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四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其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终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评议。

第十五条 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反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者,应自收到评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报校长会议,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校长会议若认为理由成分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若原处分单位为校长会议,则报校党委常委会议,程序参照本条。

第十六条 若无第十五条情况,评议决定应立即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各种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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