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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3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信阳职业技术学院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类型及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2、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3、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宣传材料,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5、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7、组织、参与邪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关机关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1、组织、带头罢课、罢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谩骂、威胁师长、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动手殴打师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撕毁学校处分通告、布告、重要通知等,给予警告处分;

5、在公共场所起哄、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安全稳定隐患的加重处理。

第七条 偷盗、诈骗、冒领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诈骗或者冒领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诈骗或者冒领既遂者,根据金额大小,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抢夺、勒索财物者,除退还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1、殴打他人者:

1)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上述情况,殴打他人者将承担伤者全部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纠集他人(含校内、校外)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他人(含校内、校外)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上述情况,鼓动、纠集打架者将承担伤者60%的医疗费用及其相关费用;受他人教唆动手打人者将承担伤者40%的医疗费用及其相关费用;

3、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双方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主要责任人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参与者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主要责任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主要责任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上述情况,主要责任人和参与者将承担伤者全部的医疗费用及其相关费用。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和主要责任人一起承担伤者全部的医疗费用及其相关费用。

5、作伪证者: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上述情况,提供凶器者和主要责任人一起承担伤者全部的医疗费用及其相关费用。

7、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聚众赌博者:

1、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多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赌物、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故意损害他人财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故意破坏国旗、国徽、校旗、优秀人物塑像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擅自夜不归宿,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破坏宿舍物品、改变宿舍设施原状,故意破坏宿舍生活与学习环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违反近期通报和强调的有关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7、向室外抛掷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9、私藏违禁物品、个人行为带有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贷学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卫生环境,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清理及还原责任;

6、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非法同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2、故意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翻越围墙、栏杆、阳台、门窗者,给予记过处分;

14、对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其他行为,可视情况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不参加学校及各二级学院组织的正常活动,经口头警告无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每学期累计旷课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每学期累计旷课达3-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每学期累计旷课达7-1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每学期累计旷课达10-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每学期累计旷课达15天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存储、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违纪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利用网络从事违法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有其他违反网络道德、网络协议的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件证明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者借用他人证件、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自涂改、仿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5、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4、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受处分者;

5、违纪群体为首者;

6、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7、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违纪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停止贷款,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影响期一般为6个月。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学年内,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在影响期内有忏悔和进步表现者,可由本人申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内又违纪,处分升级。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二级学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1、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2、证人签名的证言;

3、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4、有关学院的综合材料;

5、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6、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六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调查、研究,并将初步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处复核;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附本人交代材料及旁证材料,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对跨学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学院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4、二级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二级学院复议;

5、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6、违纪处分决定应当以学校正式文件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7、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和校团委。

第二十七条 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需要解除处分者,由所在学院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学生处审批:

1、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2、转化材料及评议结果;

3、学生个人申请。

第二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到期前,个人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由受处分人所在学院向学生处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解除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解除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长审批。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以学校正式文件下文,文件下发后应当由二级学院告知本人解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章  处分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按照《信阳职业技术学院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本办法所诉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自动退学的学生,二级学院直接将材料报学生处,填表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批准,按照学籍变动程序处理,取消该生学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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