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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3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股份,家庭成员作为投保人购买的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他应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 《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 〔2014〕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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