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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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2    作者:     点击: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新生复查

    第一条 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后超过一个月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 新生报到时由各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健康复查由学校医务室负责,其他各项复查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报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处理结果报学校审批。

新生入学资格初查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等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综合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新生电子学籍于每年10月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完毕,学生11月份可上网查询个人学籍信息。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综合复查工作由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学生处组织,新生所在学院具体实施,招生办公室、校医院配合。

    第三条 新生由于身体、家庭、参军及创业等方面的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创业的保留入学资格1-3年,其他原因均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节 学年电子注册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后注册手续完成,否则注册无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暂缓注册期两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两周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

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资助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二)确有专业特长者;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跨录取批次的;

(四)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学生转入非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所对应专业的。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书面回复两校同意转学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三)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需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再由转入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转学,由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函复转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后,同时抄送两校,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四)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校内转专业仅限于大学一年级的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受理,逾期不予办理。二年级以上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有特殊原因可先申请留级,再按照以上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四节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学生本人或家人告知学校,并提供入伍通知书和保留学籍申请表,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因患传染病不宜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的;

(二)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创业需要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本人要求休学并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创业理由的真实性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认定。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续休,但休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单次申请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两年;续休后休学期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管理,应按照下列规定: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或休学期满当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到校后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否则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复学的学生应填写《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复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相应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节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生学业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一学期无故旷考3门次以上(含3门次),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考6门次以上(含6门次)课程的;

2、一学期有5门次以上(含5门次)课程不合格的;

3、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课程累计超过8门次的(含8门次);

4、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5、学生留、降级一次后,再次达到降级条件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按本条规定处理的,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时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

(二)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

(三)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合格的,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

(四)缺考、作弊及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均计入不合格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退学申请书》,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出具退学证明及在校学习成绩单(注明退学时间)。

(二)由学校决定退学的,需由所在学院填写《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处理登记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成绩单等)报学生处复审,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

(七)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疾病或意外伤残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六节 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注册后,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错号、重号等,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现象,经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确认需要进行更改的,可以更改在校生学籍信息。更改在校生信息按下述要求办理:

(一)办理时间

原则上于每年的9月、10月办理。

(二)所需材料

更改在校生学籍信息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涉及姓氏、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民族的,同时需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2、更改信息前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更改姓名应在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专用章)。

3、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附电子版)一份。

(三)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对照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实地调查,看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学生处经审查确认无误后,上传学信网。

(四)其他不予更改的情况

1、在校生第一学年和最后一个学期提出变更学籍信息的;

2、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3、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学校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

第七节毕业、结业及学历注册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在离校后二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要求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7月1日起,毕业生即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本人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相关手续后出具毕业证明书。该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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