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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高校助学贷款管理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2-11-23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学校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最有效的途径。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做好我校学生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为保证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学校成立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在学生资助中心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学校的贷款工作,积极配合省资助中心的工作。各学院成立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本学院的贷款申请工作,把好资格初审关,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做好对贷款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学生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本操作细则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向学校申请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籍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及其代理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籍学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在校期间不受任何处分;

(四) 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 诚实守信;

(七) 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七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根据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程序是: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计汇总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D:家庭户口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或家庭情况调查表;

4.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第四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各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学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本金偿还期最长不超过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2年。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院必须在学生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开发银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提交学生资助中心。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在每月的1日至10日间在学生贷款在线系统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预留账户,贷理行定期扣收,并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通知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河南分行、省资助中心和学生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 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 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 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4) 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常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借款学生的个人业务档案(包括所有与借款学生相关的资料、凭证等)、诚信档案及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台帐,严格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相应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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