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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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11-23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河南省教育厅下达指标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获得过校内一等奖学金。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5%(优秀学生干部在班级前10%),且上学年各门课程无不合格现象;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至前2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要求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被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成立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在学生资助中心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资助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职、学工办主任、教务办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评议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上学年考试成绩单、获奖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并将推荐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初审名单按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初审通过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等佐证材料报送学生资助中心。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学院公章、不得以学院其他公章代替。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评审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量化考核标准提出学校拟推荐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荐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加盖学校公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评定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资助评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本学年转专业的学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各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评奖;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公众号、微博、抖音号、网站、广播及报告会等途径对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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