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以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核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赢利性活动。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学校从学费收入中划拨的部分资金、专项资金以及社会资助等。校内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财务处建账管理,社会资助由学生资助中心(对口的社会资金学生资助中心授权聘用部门依规造册管理)建账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机会,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吸纳学生参与有关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按照本部门在岗人员满负荷工作之外的突击性、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凡应由在岗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因此各部门报批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单个部门一年内报销勤工助学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提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事前报批表》,用人部门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岗位设置薪酬一年合计在1万元以下的,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批,薪酬一年合计在1万元以上的报请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信息,并与申请部门协调组织勤工助学岗位人员招聘的实施。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及聘用
第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的对象是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须具备的条件:(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学习努力刻苦;(3)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现象;(4)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5)原则上是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聘用由学生资助中心协助申请部门公开招聘,聘用结果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按照学校发布的勤工助学信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招聘活动;
(二)勤工助学岗位应聘成功后,学生与聘用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并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三)凡应聘的学生需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聘用部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由聘用部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建档。
第十六条 学校内餐厅、商业铺面、澡堂等个体经营户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聘用。应聘学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审批表》交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其酬金经营户支付。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为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按聘用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完成岗位工作,聘用部门要指派专人组织、指导勤工助学工作,对不按规定完成岗位工作的,聘用部门有权提出返工意见或提出拒付劳动报酬的决定,返工意见和拒付劳动报酬的决定需当面清晰告知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聘用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应聘学生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聘用部门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联系协调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共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要定期研究和分析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及时总结,推动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更好地开展。
第六章 勤工助学报酬发放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按审核通过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事前报批表》中的标准核算执行。凡未经学校审核同意而擅自聘用的,其酬金由自行设岗部门支付,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按工时长度、工作强度、工作难易程度等视情况拟定,临时岗位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聘用部门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和聘用协议填制《学生勤工助学薪酬发放明细汇总表》,经学生资助中心、计财处审核,报请主管学生、财务副校长审批后由计财处按规定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