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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11-23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获奖的种类和等级。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办公室,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职、学工办主任、教务办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评议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具体分为以下二类:

(一)校内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二)社会奖学金:指国家机关(财政专项资金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奖励我校成绩优异学生设立的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名额、金额、评审条件和程序、奖励形式由学校与奖励方协商确定。校内各部门、学院吸纳社会资源设立的奖学金,应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所设奖学金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及学生个人权益。

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第九条 学生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五)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上学期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合格现象;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七)及时足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 没有缴清学费者(申请学费缓交经学校批准的不在此列);

(二)上学期所修读课程有不合格现象的;

(三)在学期内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

(四)在学期内学校集会、班会或集体劳动缺勤三次以上者;

(五)上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获解除的;

(六)上学年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七)学生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休学或保留学籍);

(八)在奖学金评选后尚未发放前,凡发现有违纪者,立即取消其享受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奖学金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校内奖学金各等级人数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内(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算)。

一等奖:班级总人数的2%,奖励标准为1000元/生·年。期末统考成绩居班级前5%名(学生干部统考成绩居班级前10%)或按照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学分制的对应等级认定;

二等奖:班级总人数的5%,奖励标准为800元/生•年。期末统考成绩居班级前15%名(学生干部统考成绩居班级前20%)或按照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学分制的对应等级认定;

三等奖:班级总人数的8%,奖励标准为600元/生•年。期末统考成绩居班级前25%(学生干部统考成绩居班级前30%)或按照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学分制的对应等级认定;

第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奖励名额、奖励标准、评选条件由学校与社会捐资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确定。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校内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依据上一学期的期末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申请学校奖学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根据奖学金各等级条件和学生实际表现,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各等次奖学金获得者的初评人选,由辅导员在班级公布,无异议后填写学校奖学金评审表,辅导员汇总签字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批;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对各班上报结果严格对照标准、比例进行复评,并在全院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获奖对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获奖对象审核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财务处规定打卡发放。

第十五条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过程中,若发现上报的获奖对象中有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直接取消且不允许补报。

第十六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流程由学校与社会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分类报财务处,并根据资金到款时间,经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根据资金来源不同,由财务处按照“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评奖;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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