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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做好16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5    作者:     点击: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了做好2016-2017学年度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绿色通道”资助政策。各高校要继续全面开通新生入校“绿色通道”,简化“绿色通道”报到手续,保证所有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能顺利报到入学。同时,进一步前移工作阵地,提前做好家庭经济特困大学生的摸底与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二)以资助育人为抓手,把资助工作落脚到人才培养这个核心任务上。教育部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学生资助工作的重点是: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学生资助工作要转变观念、创新方式,大力研究资助和育人的有机结合,着力构建资助育人的长效机制,以资助工作助推学生成长成才。

(三)以精准资助为目标,综合利用各种资助措施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当前高校资助政策日趋完善、资助手段日益丰富,如何将各类资助措施有效匹配到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是高校资助工作需要研究和实践的重要课题。各高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的文件要求,对贷款比例较高、管理绩效较好的院系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要予以倾斜,以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促进助学贷款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各类资助措施的优势互补综合提高资助政策体系的助人效果。

(四)试点执行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可由学校动态调整的措施。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试点执行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在一定幅度内动态调整的做法,调整后的实际评选人数与原下达总人数相比,上下浮动范围暂定不得超过5%,今后将会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浮动范围和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整。

(五)认真落实全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中对学生资助的相关要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脱贫等五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20号)的要求,对在本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6000元、1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从高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各高校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贴等措施解决。各高校在今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安排上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要求。

(六)严格审核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学生学籍。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大学生。各高校在校内评选、尤其是上报省级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助)人员名单时务必先行做好学籍比对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国家奖助学金数据上报前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一律取消获奖(助)资格。11月底左右我厅将对今年获助(奖)学生开展资助信息与学籍信息比对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在全省高校范围内通报。

(七)严格落实公示时间相关要求。公开、公平和公正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对于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必须在院系和学校两个层次面向所辖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天。

(八)严格按标准评审。一是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二是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三是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在全省专家集中审核阶段,对于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资格,相应资金转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九)严格信息核对和资金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一经批复、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一经省资助中心备案,各高校须严格按照名单发放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资助范围。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高校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取消和新增的学生情况需分别填写调减表和调增表(格式见附件7),对于调增表中新增加的学生必须为在籍学生且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签字盖章,学年末将调减表和调增表上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审批通过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

二、日程安排

9月1日—10月19日,为高校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数据录入阶段,在此阶段,各高校要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工作,无学籍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资助。10月19日24时截止数据录入上报工作。

10月20日—10月25日,为省级数据审核修改阶段。省资助中心通过网络系统审查各高校上报奖助学金数据,各高校根据省资助中心审查意见修正上报数据,10月25日12时各高校数据修改上报截止,省资助中心审查确定国家奖助学金最终名单。

10月26日—10月27日,各高校将通过审查的国家奖助学金最终名单和评审总结报告按照规定格式打印上报。

11月1日—11月18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分别对国家奖助学金进行评审、批复和备案,各高校领取批复备案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11月底左右,省教育厅将对今年获助(奖)学生资助信息与学籍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核查出来的非在籍大学生获助(奖)情况将予以通报纠正。

12月上旬至2017年初,经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材料填报

(一)材料报送种类、数量及格式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1(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不装订),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过前10%,但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不需另附材料;

2.学年度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一式3份,格式见附件2(打印成A4幅面);

3.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3、4(打印成A3幅面);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格式见附件5(打印成A4幅面,依序排列);

5.国家助学金备案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6、7(打印成A3幅面);

6.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一式2份(打印成A4幅面),封面格式见附件8,正文采用仿宋3号、标题采用2号黑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情况、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二)内容填报要求

1.学校上报的总结报告及评审、批复和备案表均须加盖学校公章。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

3.申请表“学习情况”栏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全校必须采用同一标准(从“年级、专业、班级”三个标准中任选一种排名填写),且不得出现并列情况;总人数和必修课门数应据实填写,不得出现同一排序标准下前后总人数不一致、必修课门次不符实际等情况。

4.申请表“学生获奖情况”需据实填写,注明获奖时间、所获奖项全称及颁奖单位,不得伪造虚构。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

5.申请表“申请理由”应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200字以上300字以内;推荐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以上15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300字以上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6.申请表“推荐人”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表格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意见及公示时间,推荐人和学校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须签名,不得由其他人代写推荐意见。

7.申请表中“学校意见”栏须加盖学校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部门印章代替;“院(系)意见”栏须加盖院(系)行政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不按要求加章视为无效申请。

8.申请表中凡需签名之处,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写,不得以私章代替。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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